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去年以来,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试点工作,联合省高院、省司法厅出台指导意见,建立工作机制,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结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案件922起,调解成功率达86%,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平安湖南”和“法治湖南”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交流学习,我们从全省办案实践中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汇编成册,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参考。
案例二:
物业服务有瑕疵 协商免除滞纳金
--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调解物业服务收费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3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湖南华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向石鼓区十里江湾-嘉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8元/月/平方米,此后该物业公司为嘉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伍某为嘉誉小区业主,其房屋面积为85.9平方米,并于2017年8月入住,但自2019年8月1日其至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伍某支付物业服务费5411.7元、滞纳金500元,合计5911.7元。鉴于该案具备调解条件,石鼓区法院委托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二、调解过程
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立即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听取当事人意见。伍某认为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例如房屋楼梯有积灰、下水道堵塞、门禁时常有故障、电梯隔三差五出现故障等,主张减免部分物业服务费并免交滞纳金。调解员详细倾听伍某诉说后,当场向物业公司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物业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告知伍某即使上述问题属实,也只是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公司不存在重大违约,按规定物业服务费仍需缴纳。同时,调解员还告诫伍某,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的基础,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随意拒缴物业服务费,将会影响物业服务质量,会导致更多的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从而导致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受损的是整个小区的全体业主。鉴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调解员建议物业公司免收滞纳金。最终伍某同意缴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同意不再收取滞纳金,并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工作经验
日常生活中,个别物业公司面对业主常以管理者自居,缺乏服务意识,服务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瑕疵,故常出现业主以此为借口拒缴物业服务费。此次价格争议纠纷的成功调解,既让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簿公堂的紧张气氛,又不失公正性、权威性,充分彰显了价格认证专业人员扎实的专业知识,灵活运用在价格争议化解方面的先天优势,对双方当事人均更具有信服力,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四、典型意义
涉物业服务纠纷调解案件中,业主方往往会通过物业价格争议为主要宣泄途径,表达对物业公司管理及服务的不满。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用行政调解手段予以化解,不仅能减少支付成本,还能最大限度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能够使得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与业委会之间以及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理顺沟通渠道,加强相互之间的信任,共建和谐社区。 (省认证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