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社团制定了两个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该社团将这两个标准授权给在北京注册的一家案外公司。甲信用评价公司又从该案外公司获得分授权。在甲信用评价公司网站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网页上,几乎每一个页面(包括首页)的底部,均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评分评级……”等内容。甲信用评价公司简介的页面内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的全国性、国际化、社会化、标准化、专业化的信用评价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评价机构,执行标准依法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等内容。2019年3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甲信用评价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这两个标准没有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甲信用评价公司按照这两个标准对多家单位开展信用评级活动,收费若干元。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甲信用评价公司使用的不是行业标准,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照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若干元。甲信用评价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冠以“行业标准”的标准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甲信用评价公司使用的两个标准明显不属于该法规定的“行业标准”。甲信用评价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对外宣传,引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处罚。但该公司使用的这两个标准客观存在,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考虑到对新兴标准、引入标准监督的精神是以规范发展为主、惩戒为辅,故判决变更为较低的罚款数额。
【典型意义】
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保障。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应有之义。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不同地区标准转化和使用的,应当以规范发展为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与完善市场运行制度并重。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我国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发展状况,认为应当遏制信用评价体系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鼓励市场主体探索开展高质量国际标准化活动。本案判决兼顾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审慎调低罚款数额,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促进了行业标准领域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