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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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0-04-2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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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行业渡过难关,进一步恢复市场活力,尽快实现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针对疫情期间住宿餐饮行业发展,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支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关心、上门服务住宿餐饮经营者复工复业,积极主动落实国省出台的各项支持帮扶政策,特别是对中小微经营者的帮扶措施,跟踪解决复工复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行业管理部门要系统梳理出台的各项支持帮扶政策,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等面对面的方式,广泛宣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对政策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及时予以通报,确保支持政策宣传到位、执行到位、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振全社会消费信心。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住宿餐饮行业协会科学制定复工复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明确复工经营场所管理、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员工管理等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服务组织作用,对复工复业经营者加强巡查督导,督促指导经营者落实防疫防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专家解读、行业宣讲等方式,营造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引导和带动全社会消费。同时,引导商家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疫情期间委托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食供应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统筹安排2亿元住宿餐饮行业纾困资金,主要用于信贷风险补偿、担保风险代偿、新增就业补贴等。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平台公司、国有市场主体与住宿餐饮市场主体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到付款条件的,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要求提前支付一定比例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住宿餐饮行业的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住宿餐饮企业贷款项目应担尽担,对存量在保企业应续尽续。鼓励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开辟绿色通道,开展线上服务,为住宿餐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快捷化的贷款审批、融资担保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开展小额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代偿风险进行适当补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南银保监局)

  五、降低经营成本。鼓励私有用房业主、平台企业减免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金,对约定减免的租金,物业持有者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主动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鼓励各地对租金减免的正面典型企业和个人开展宣传报道和适当奖励。鼓励复工复业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有效稳定工作岗位,鼓励员工与企业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对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新增就业岗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减轻公积金缴费压力。在国家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期政策的基础上,将我省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上述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经营困难的住宿餐饮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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