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继续试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
分时电价的通知
HNPR-2024-02021
湘发改价调规〔2024〕40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848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降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成本,经研究,决定对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继续试行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经营性质),在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居民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次月生效。
二、时段划分
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个小时。其中,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
三、电价标准
平段电价0.604元/千瓦时;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0.1元/千瓦时,标准为0.504元/千瓦时;高峰电价在平段电量基础上上浮0.1元/千瓦时,标准为0.704元/千瓦时。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年。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国家要求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