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6〕452号
HNPR-2026-02019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6年7月22日
附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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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对象 |
执收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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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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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①单位及个人仅占用不挖掘的,只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②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并收取挖掘修复费,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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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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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
每日每 平方米 |
经批准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建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各市州、县(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 |
0.75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有关规定,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以上涉及灵活就业的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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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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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实时造价 |
经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批准,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各市州、县(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 |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00%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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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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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
具体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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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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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 |
县(市)级以上税务部门 |
具体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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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考试考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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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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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
省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 |
见备注 |
收费标准由省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
注: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有关规定,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文件收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