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HNPR201802059

湘发改价费〔2018752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有关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州、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收费单位申请制定或调整列入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时,应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要求。对全省性或跨市州实施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地域成本差异较大、需区别不同区域制定不同收费标准的,可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实行试行收费标准的,收费单位应在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提出继续收费申请,否则视为不再继续收费,试行期满后收费标准自动废止。

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按《办法》要求建立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并逐步实现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后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应根据本地区情况,选择影响面较大的收费项目,从收费标准的可操作性、收费标准实现程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形成维持、调整、废止等意见。每年5月、1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市州价格、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的评估意见上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如遇社会反映强烈等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将每年年未对各市州后评估工作情况在部门内网上进行通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

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8108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10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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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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