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水农办
各市(州)、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厅委:
为规范试点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全面完成试点任务,依据国家五部委《关于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意见》(财农[2015]247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5]45号)、《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方案》(湘政办发[2016]35号),制定了《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湖南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附件:
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试点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全面完成试点任务,按照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县,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6]35号)明确的试点范围,包括浏阳市、茶陵县、湘乡市、耒阳市、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武冈市、慈利县、宜章县、蓝山县、溆浦县、新化县、资阳区、赫山区、沅江市、南县、桃江县、大通湖区、永顺县。
第三条 考核评价遵循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书面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罚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底,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统一开展考核评价。
第五条 考核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保障(15分)。主要从领导重视程度、组织机构设置、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考评。
(二)资金管理(30分)。主要考核试点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整合、筹措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管理(25分)。主要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建设管理程序是否规范,项目验收是否及时合规,社会参与程度及建后管护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四)实施效果(30分)。主要考核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建成效果及社会评价等。
第六条 考核评价的依据。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划、政策、制度、办法。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3]111号)、《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五部委《关于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意见》(财农[2015]247号)以及《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5]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方案》(湘政办发[2016]35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获批的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七条 考评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考评方案、下发考评通知、实地考核、量化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公布等环节。
第八条 考评结果的应用。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考核评价结果将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标,实行奖惩挂钩,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革试点工作抓得实、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于工作绩效差、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安排项目,且通报全省,并视情况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考评工作的纪律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全面真实地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注重廉洁自律。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考核评价量化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