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
查询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财信规〔2023〕684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范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长效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
附件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查询范围、方式,提升信用主体守信自律意识,依法保障信用主体权益,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托“湘易办”超级服务端、“信用中国(湖南)”网站、“信用湖南”微信公众号等对外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服务,适用本规范。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对外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全省各级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秉持公平、客观、及时、审慎的原则,依法依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各级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障信息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信用信息被篡改、虚构、泄露、窃取、隐匿、违规删除或非法买卖。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严格遵照《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强化本领域政务系统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业务嵌入,实现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务员录用和调任、人才引进、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依法依规核查校验社会信用信息,拓展丰富信用信息应用场景。
第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在就业创业、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自律、人才聘用、融资信贷等社会活动中依法依规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第二章 查询服务
第六条 全省各级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信用主体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依法公开是指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无需信用主体授权即可主动公开有关社会信用信息;依职权查询是指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相关联的社会信用信息开展核查校验;信用主体实名认证查询是指信用主体通过实名认证后可查询自身的社会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是指信用主体可授权个人、单位和组织等查询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其社会信用信息。
第七条 全省各级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持续完善信息化查询通道,强化身份认证和授权查询能力,通过“湘易办”超级服务端、“信用中国(湖南)”网站、“信用湖南”微信公众号、市州信用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条 在上述互联网查询渠道,信用主体无需认证即可查询自身或其他主体依法主动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经身份认证和主体识别的信用主体,可以查询自身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入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金融机构经信用主体在平台认证授权后,可按约定用途查询、使用该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查询的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过法定公示期限仍能查询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收到异议申请当日,对相关信息作出异议标注;
(二)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同时取消相关异议标注;
(三)属于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处理权限范围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该信息原提供渠道转交对应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如上级主管部门无特别规定,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转交办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处理结果当日,完成信息更新并取消异议标注。
(四)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省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对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异议或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已有明确处理结果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异议信息的公开。异议、复核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异议、复核申请的处理时间。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整理异议处理资料并做好归档保管工作。异议处理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修复申请。具体信用修复要求和流程,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和各部委关于信用信息修复的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修复的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进行屏蔽处理,不再对外公示。
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章 系统对接和业务嵌入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统筹省级单位信用核查校验需求,编制《湖南省信用核查校验事项清单》并按年度更新。省级以下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查询应用事项清单。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省级单位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接口。
第十九条 全省纳入《湖南省信用核查校验事项清单》的查询单位应完善自有业务信息平台,实现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系统对接,实现业务嵌入和应用结果自动回传,做到“即查即用,即用即报”的查询应用闭环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对信用核查校验方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单位需申报查询事项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省级单位平台信用核查校验嵌入申请表》(附件),明确查询信息需求、应用领域。对符合接入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双方开展系统对接和接口开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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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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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表默认为采取平台业务嵌入方式,如需来函查询,“系统名称”栏目填“来函查询”,“系统简介”填上级部门规范文件名称及相关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