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2023年10月24日印发了《湖南省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湘发改经贸规〔2023〕698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粮食增产贡献率在40%以上。我省是粮食生产大省,化肥施用量大,化肥产能存在很大缺口,化肥供应基本靠外省调入或进口。今后一段时期,国内钾肥资源依然紧缺,氮肥、磷肥常年均衡生产、季节集中使用且产销地之间长距离调运的矛盾仍较突出,保持一定数量的化肥储备,并根据粮食生产和化肥保供形势变化做好品种间调剂十分必要。202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以下简称《国家新办法》),对储备品种、规模、时间等作出了重大调整。为加强我省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结合粮食生产和化肥保供形势变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新办法》变化,对《湖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湘发改经贸〔2019〕64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同意。
二、出台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国家储备体系,科学调整储备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我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制度建立以来,对于促进我省化肥稳定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维护我省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更加凸显了化肥商业储备的战略意义。但是,随着我省粮食种植结构、化肥供需形势和化肥产业结构的变化,原来的储备制度已经不能很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出现了储备品种数量与需求不匹配、考核指标不合理、监管难度大等诸多问题。为助力化肥行业顺应发展要求,增强发展动能,激发市场活力,《办法》力求严谨务实、科学合理地解决我省化肥储备面临的现实问题。一是坚持市场导向。优化储备品种结构,按照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运行;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优化了化肥储备调入、库存、考核等指标;三是坚持目标导向。以保障储备安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了相关监督管理细则,明确了省级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权责分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化肥储备规模时间及布局、承储企业的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财政补贴发放和信贷支持、储备监督管理、附则等8章31条内容。第一章明确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适用范围、原则等。第二章明确储备品种、规模、结构、承储时间等。第三章明确承储企业每两年通过招标确定。第四章明确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等要求。第五章明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情况年度考核指标。第六章明确根据企业储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给予定额贴息补助,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第七章明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情况月报制度,省级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核查机制。第八章为附则。
下步,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做好政策宣贯、制度衔接等后续工作,推动《办法》规定全面落实到位,着力提升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