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
HNPR-2026-02011
各有关部门、市场主体: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和鼓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根据本省相关规定,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有关方面审核通过,对其扣分影响予以终止或对相关限制措施予以解除的活动。信用修复范围为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按相关规定认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
二、职能分工
信用修复工作遵循“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各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修复的技术支持、数据归集和同步修复结果,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修复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
三、修复条件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满足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要求。
1、一般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守信承诺类不良行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自本省招投标交易评价系统首次扣分之日起计算;
2、严重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自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限制投标行为之日起计算;如因“信用中国”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而被纳入严重不良信用惩戒的,其公示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短为1年)。
(二)已纠正引发信用惩戒的具体失信行为。
(三)已完全履行因该失信行为所承担的相关义务、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责任;如该行为属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主体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具备履约或履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四)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
1. 信用主体在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等欺诈行为的;
2. 距离上一次不良行为信用修复完成时间不足一年,再次发生同类不良行为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修复的其他情形。
四、修复程序
信用主体应依据失信行为类型,分别在“信用中国”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申请修复,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不良行为信息
1、行政处罚类信息
行政处罚类信息的修复申请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信用主体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信用中国”平台完成修复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
2、守信承诺类信息
(1)提交申请。信用主体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信用修复申请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交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修复决定。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作出准予修复决定,通过平台信息通知申请人,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说明理由。修复完成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
(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
1、提交申请
信用主体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省内在建项目(或近两年内完工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评标专家须提供由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出具的履职情况证明;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严重不良行为关联有“信用中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特定失信行为(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被列入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申请修复时,应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修复或移出名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受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申请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交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修复决定
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作出准予修复决定,通过平台信息通知申请人,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说明理由。修复完成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
对于由“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直接判定识别的严重不良行为,其信用修复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审核。
五、异议申诉
信用主体对守信承诺类或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修复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信用主体对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的异议申诉,信用主体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信用中国”平台办理。
六、相关要求
(一)信用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对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一经查实,撤销修复决定,恢复原失信记录公示,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为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公平、高效开展,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信用主体依法依规申请信用修复,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办理流程。
(三)严禁信用修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信用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对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