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6-03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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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6-07-0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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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本《通知》适用于在全省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被记录一般不良行为信息或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三类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实行"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全省招投标信用修复工作,各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修复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技术支持、数据归集与结果同步,配合做好公示与异议处理。

二、关于修复条件和不予修复情形。申请信用修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已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已完全履行因该失信行为所承担的相关义务、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责任;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如该行为属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主体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具备履约或履职能力的相关证明《通知》同时规定了不予修复情形,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或距离上一次修复决定作出未满1年再次发生同类不良行为等情形的,一律不予受理修复申请,确保修复工作的严肃性。

三、关于办理程序和时限。按不良行为类型分流办理:行政处罚类一般不良行为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严重不良行为守信承诺类一般不良行为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申请,认定单位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杂案件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10个工作日内通过对应平台申诉。

四、关于监管问责。信用修复办理全程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收费。对以虚假申报骗取修复的,撤销修复决定、恢复原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各级认定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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