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发改委、有关省属企业:
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管理工作,及时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严格按照145号文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见附件1)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改委将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申报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省发改委负责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名单推送按照“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改委。其他省属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改委向省发改委申报。
(二)省国资委、各市(州)发改委审核汇总后报送到省发改委的申报文件,除附汇总表(附件2)外,须附各申报企业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附件3)。
(三)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将本通知转发本系统内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省属企业,通知其按程序申报。
(四)省发改委审核确定名单后,将分批次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湖南省税务局。
四、名单管理要求
(一)请省国资委、各市(州)发改委切实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1)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2)企业新购置设备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3)企业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且未做信用修复。(4)企业是否为生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5)申请表填报是否内容真实、完整、规范。(6)企业是否出具了《信用承诺书》。
(二)各市(州)发改委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省发改委,并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省发改委将及时将相关企业调整出名单,并通知省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相关失信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相关失信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并依法开展联合惩戒。若相关行为涉嫌违法,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市(州)发改委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切实提高政策普惠性。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发改委。
五、其他事项
(一)请省国资委和各市(州)发改委将申报文件(第一批,暂定)于3月12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将带文号和签发人的正式文推送至省发改委,并将企业名单电子表格以及各申报企业的信用承诺书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hnfgwcxc@163.com。
(二)名单管理工作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以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
(三)相关附件电子版下载方式:湖南省发改委官网-信息公开-“通知公告”栏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政策法规-“湖南法规政策”栏目。在“湖南发改”或“Credit湖南”公众号搜索“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四)入选名单的企业,通过原申报渠道告知结果。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庭凯 18570010175 89990928
王海龙 18570010686 89991093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
湘发改财金【2020】106号-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湘发改财金【2020】106号-附件2-湖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